关键字: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本文章由福州律师收集整理,福州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3859088283,杨夏冬律师。
一、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之比较分析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相同之处: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过失犯罪,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之处: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不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为前提。联系在于一个是子法条一个是母法条,两者在有法条上的竞合关系。
二、交通肇事向过失致人重伤罪转变的必要性
1、交通肇事罪限定重伤3人以上才构成犯罪,不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在《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第(1)项规定:“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这里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换句话说,重伤1至2人的,即使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也不构成犯罪,不符合刑法第133条的立法原意。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犯罪。刑法在这里对重伤的人数和死亡的人数都未加限定,也就说,不论是重伤一人,还是死亡一人,都构成犯罪。而《交通肇事司法解释》将致人重伤构成犯罪的标准提高到3人以上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弥补这一点,最好的就是很现行的规定来补救,即把那些交通交通肇事定性过失致人重伤罪。
2、《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将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实为1至2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另外增加了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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